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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〈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〉实施细则》出台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2-02  浏览次数:721

《〈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〉实施细则》经市政府同意,近日正式出台。济南市提出,城市主次干道沿线单位,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,应当采取开放式绿化,拆除实体围墙,改造为植物绿墙。

根据实施细则,绿化主管部门将按照居民出行“300米见绿、500米入园”的要求,优化城市绿地布局,均衡布局公园绿地。济南市将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“口袋公园”,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。

济南市提出,大型公共绿地和重要道路节点应适当增植常绿树种和花灌木,达到“三季有花、四季见绿”的景观效果。山体绿化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,加大彩叶树种种植,突显“一季一景”的景观特色。市区应减少使用有飘絮等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树种,主城区人员活动密集区不宜栽植杨、柳、法桐等飘絮树种,确需栽植的应选择优良雄株或改良品种,原有飘絮树种应结合树木更新逐步更换。

济南市还鼓励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(房)顶绿化和垂直绿化。楼(房)顶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安全和园林工程规范。

此外,捐资建设管理城市绿地的,应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捐资协议。捐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,依法享有冠名权,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。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,应在城市绿地所在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,并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养协议,明确认养方式、期限和养护标准。城市绿地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,依法享有冠名权,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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